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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民工也可缴存公积金,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6: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肖擎

  昨天,建设部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首次把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三类人纳入到可缴存公积金队伍里。

  (《北京娱乐信报》,3月7日)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多以及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公积金存款也大幅度增加。可关于公积金可缴存对象的限制一直没有放开,建设部的《意见》确实是一个人性的改革举措,从根本上体现了向弱势群体财政倾斜的主导方针。这个改革措施最终传递出一个和谐信号:社会公平正在摆脱歧视,公民福利政策开始了社会化的历程。

  首先,看似不可实现的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可操作的“法”的基础。从总体上来看,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薪金发放(年薪、月薪、计时、计件都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都应纳入“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的原则中来,农民工尽管存在不稳定的薪金收入,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组成部分,他们理应获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其次,将形成农民工所在单位实质性财政补偿的压力局面。由于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两类,所以,住房公积金不仅是公民的强制性储蓄义务,同样也是可享受的公共福利补贴。在如今农民工诸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这无疑是法律上的倾斜政策。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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