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检法出台意见规范刑事取证 实行无罪推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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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22:5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一份保障人权的刑事案件取证的意见,日前正式由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这份《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提出“逼出的口供不算证据”,“两种情况翻供成立”,“重大案件取证要全程录像”。《意见》将于5月1日起试行。
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意见》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在这份《意见》中,以往见诸于理论文章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讨论,得以真正落实。为此省高院表示,这份《意见》为国家制定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提供了实践经验。 难分有罪无罪可推定无罪 《意见》规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对有明确的无罪和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做出 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据了解,这是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化。过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经费装备的制约,往往重点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这样,客观上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能否避免上述弊端,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重大案件取证要全程录像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省检察院有关人士指出,《意见》尝试这一规定,是一种创举。通过录音、录像,可以直观地看清侦查人员取证时,犯罪嫌疑人的表情等情况。这有利于保障侦查程序合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逼出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 《意见》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省检察院这位人士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是存在的。从某种角度说,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意见》,规范刑事证据使用并明确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 两种情况翻供、翻证成立 《意见》规定,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一、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的;因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据了解,以前法官也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来排除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定制度。现在《意见》做出这一规定,使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是否得到支持,有了法定的依据。 多次鉴定结论不一的,结论应当全部移送法院 涉及案情认定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公检法可以进行鉴定。但鉴定必须注意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不能“想当然”。在庭审前多次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不一的,多个鉴定结论应当全部移送法院,并说明采纳其中之一的理由。同时,司法鉴定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技术问题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中出现的案情推断和法律适用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刘德华 王静 本报机动记者 周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