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院规定拖延举报线索检察官将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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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1:24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 通讯员孟粉)今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中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按照职能分工和管辖规定,确定自行初查,或移送侦查部门或其他院的举报中心。 而对实名举报并留有可靠联系方式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将初次分流去向告知举报人。
昨日,记者从市检一分院获悉,该院新近出台《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加强初查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举报线索初查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据市检一分院控申检察处副处长赵连捷介绍,今后,业务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均应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凡举报内容完整清晰,指控性质相对明确,具有较强可查性或成案可能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线索,应及时移送侦查部门查办,侦查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只要是实名,至迟在一个月内开展初查。对逾期未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将予以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