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噪声污染立法防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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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2:09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记者孙兰兰)昨日,由省环保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的《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开始公示,对令人头疼不已的装修噪音、商业宣传噪音等都做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这是江苏首次立法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开发商卖房公布声环境 小区看得到的环境越来越漂亮,但声环境质量往往却要等入住后才能感觉到。送审《条例》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产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
送审《条例》中首次规定:在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白天12:00至14:00、夜间18: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条例》送审稿中还要求:居民在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白天12:00至14:00、夜间10: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使用家庭影院系统等大功率的音响设备。夜间10:00以后,应当降低电视等电器的音量。这些生活噪音由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违反了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必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摩托车夜进小区要推行 此次起草的条例对交通噪音污染也作出了非常细致的防治规范。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范围内或者经过位于住宅区及其附近区域的道路的,应当限速行驶,防止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摩托车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出入小区的,应当熄火推行。在住宅区内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体育锻炼、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禁止在住宅区及其附近区域进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