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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确保无罪推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4: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王琳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无疑使正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烈讨论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在《意见》中有了具体而微的落实措施。

  诚然,无论“无罪推定”,抑或“疑罪从无”,均非《意见》所首创或首倡,早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12条就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短短21个字,折射出中国法治之路的艰辛。

  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在程序上,即在经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解决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它要求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带有罪的偏见,而是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来看待;在实体上,即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然而于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精神在刑事立法中的贯彻,并不意味着这一为当代各国所普遍遵循的法治理念的实现。若不然,2005年的春天里为媒体所浓墨重彩报道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和“佘祥林杀妻案”就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接踵而至———如果说十年前的“青纱帐迷案”在真相尚未彻底澄清之前还依然迷雾重重,佘祥林案中则已经用一出“被害人”奇迹般“复活”的戏剧化过程,狠狠地抽了“无罪推定”一个响亮的耳光!长期潜行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终于如此沉痛地坦现于人们面前:并不是每个司法人员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会当然地模范遵守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反,“有罪推定”已然成为一种极具惯性的思维,且直至今天仍然禁锢着不少司法人员的头脑。

  我们常说“人命关天”,足见生命之重要。一个人被法律宣判了死刑,就意味着一个生命的终结。若其罪不可赦,则死有应得,必大快人心;若其清白无辜,则死不瞑目,必怨声载道,因为人死不能复生。正因为此,我们必须让“无罪推定”不仅在刑事立法中得以确认,更应让它在刑事司法中得以践行。基于司法现状,我们承认,若想让司法部门真正接受“无罪推定”原则及其蕴含的刑事法治理念,恐怕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思想观念转变过程。《意见》恰恰可视为在尽可能缩短这一过程上所作出的一种制度化努力。

  “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治社会里重要的法治理念。我们希望司法部门的这种努力仅仅只是发端,更重要的是,精心勾画的制度若不在执法中严格实施,那么这一转变过程还会被无限期地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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