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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疑点未能证明被告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4: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1 作案时间6时被害为何8时还“活着”?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和提供的多个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但法院查明的情况却是,至少有3名证人在案发当晚8时还见到曾某,甚至曾某还出现在其工作的治安队里。一个应该已经死了的人,怎么可能活生生地出现呢?

  法院因此认为,两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无法证实两人有作案的时间。2 死因推测酒后开车入水还是中毒身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一种迷药),但邓秀琼买的是安定片。三唑仑和安定片是两种不同的药物,死者体内的三唑仑从何而来?被害人死后十多天仍在其血液中检验出高含量酒精,说明其死前喝了不少酒,但多名证人均证实死者是不喝酒的,他体内的酒精又从何而来?更为重要的是,法医鉴定没有确定被害人的死因,不排除溺死的可能性,也不排除死后才入水的可能性。

  被害人有没有可能是酒后开车自己撞入水塘?吃了大量三唑仑药又喝较多的酒,可能会出现中毒情况。这些可能性都是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3作案动机给丈夫投保也给自己投保

  关于作案动机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妻子是对丈夫怀恨在心,为骗取巨额保险金痛下杀手。但法院查明:妻子邓秀琼从1999年4月开始买保险,共投保6份,被保险人是其本人与丈夫各3份,受益人有自己也有被害人。

  邓既为被害人购买保险,也为自己购买保险,故难以证实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就有杀人骗保之意。4 口供矛盾谁把死者搬上车?

  该案一审时认定有罪,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其中的关键。然而法院在重审时,辩护律师对两人的口供提出质疑。邓曾供述是毛提出将曾某杀死,邓给他32万元作为酬金;毛却称是邓提出要他帮忙,事成后给他5万元。法院据此认为,检察院指控两人“事先合谋”杀人没有依据。此外,两人叙述杀死曾某的过程也不相同。邓说是毛将曾某搬上车带走,随后扔进鱼塘,她不在现场;毛却称当时两人都在。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多处不一致。

  综上所述,广州中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举证的大量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本案缺少物证和直接证据,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有较多的疑点无法查清,不能证明两被告人有罪。(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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