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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撰文探讨:宪政意义上的公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6:51 光明网

  在本质上,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和政治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政行为主体。步入宪政大道,需要公民领会自身的宪法价值,认识宪政理念,将宪法精神扎根心中。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要素:一是主体意识。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
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二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三是程序意识。程序作为“怎样做”的载体,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四是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学习时报》2005年1月3日傅达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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