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轻生未遂被治安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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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7:0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曾繁宁 记者 李子俊)昨日凌晨,一李姓女子因琐事和朋友发生争执,遂开车驶上长江大桥欲寻短见,幸被民警救下。因为该女子行为已扰乱了公共秩序,大桥警方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据了解,这也是大桥警方首次对跳桥轻生人员开出“罚单”。 昨日凌晨零点许,家住江宁的李姓女子开车上了大桥。李某停车后,翻越护栏后双手抓住栏
大桥派出所民警表示,“跳江”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也从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随后,民警对李某进行了治安处罚。 (编辑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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