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 一字差千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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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7:14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龚予)近段时间,市消委接到关于“定金”和“订金”方面的投诉直线上升。昨日,市消委召集律师团就此召开了专题研究会,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在交纳“定金”时,一定要看清合同中的约定,不要因为一时疏忽,付款后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定金”投诉成为焦点
去年,李女士到我市某房产公司售楼处选房,通过售楼书的介绍,她看中了位于小区中间的1号楼和2号楼,并交了一万元“订金”。可半年之后交房时,李女士见售楼书上所描绘的绿色长廊竟变成了两排商业门面,李当即要求退房、退“订金”,售楼人员却拿出李女士签有交“定金”的合同,并说按规定“定金”是不能退的,李女士认为当时说的是“订金”,签的合同上竟成了“定金”,这完全是欺骗。 据市消委投诉部喻主任介绍,近段时间以来,市消委接到关于“定金”和“订金”方面的投诉直线上升,投诉范围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同时建材、装饰、汽车等行业的投诉也逐渐上升。 “订金”与“定金”天壤之别 律师团律师李先生表示,“订金”与“定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而“定金”则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如给付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例也称定金罚则。 市消委赵秘书长表示,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除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引起的投诉外,商家的虚假宣传是引起投诉增加的另一主要原因。市消委特别提醒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辨认“订金”和“定金”两词的含义。签订合同时,要看清楚合同中使用的词是否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果与商家有特别约定,一定要在附加条款进一步说明,以确保万无一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