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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7:35 新华网

  解读人: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司长 毕雪融

  日前,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01年出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有哪些特点?记者请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司长毕雪融进行了解读。20天内答复是否允许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决定》针对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受理期限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20日,同时规定同意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程序、材料目录等信息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对不同意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等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审批管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随着人才市场的发展,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可以说每一场招聘会都是跨地区的,都可以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因此对于全国性的人才交流会采用了冠名的定义。外国组织只能以合资形式开展人才中介服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只需报人事部备案。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授权给地方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也符合人才市场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地方根据各自实际掌握人才市场的开放程度。港澳投资者进入人才市场准入条件将放宽

  目前,人事部正在研究修订《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以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将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将有关程序、期限的条款,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修订;二是根据内地与港澳《〈安排〉补充协议》的内容,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进入人才市场的准入条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管理办法》将对人才市场管理中行政许可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对申请条件、受理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记者 盛若蔚)(责任编辑:王南)(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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