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整治“二奶”有三大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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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8:02 南京晨报 | ||||||||
清明节,在深圳龙华市场,一家不到10平方米的小店一天就可以卖出十几个纸制“二奶”,顾客购买甚至要提前预订。“包二奶”都包到了阴间,足见“二奶”现象的泛滥。 新《婚姻法》刚出台的时候,曾经有人预测“包二奶”的现象将会受到制约,因为新法第45条将“包二奶”的当事人从过去的民事责任变成了刑事责任。但目前“包二奶”并没有任何消失的迹象。原因何在?
第一、客观上,法律介入“包二奶”成本太高。新法虽然让公安机关介入了侦查取证,但取证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包二奶”的各种证据往往非常隐蔽,取证成本高昂;而且“包二奶”现象“风行”,容易造成司法调查力透支。 第二、治理“包二奶”易滋生司法腐败。由于“包二奶”的整个调查极其复杂,事实很难认定,法院的判决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惩治“包二奶”,法律并没有规定过错赔偿的计算方式。本来可以标准化的东西全部变成了个案,又给出了一个设租寻租的空间。 第三、司法介入私权领域,容易造成对其他相关权益的侵犯。“包二奶”的各种证据往往非常隐蔽,所以人们常常想到的取证方式是跟踪和偷拍,但由此获得的证据一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令人真正担心的是,一旦法律为了“保护”弱者可以进入“包二奶”的私权领域中去,是不是也方便了法律进入其他私权领域,去侵犯“弱者”呢?国际先驱导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