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水电站建在五指山保护区内》后续本报舆论监督报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省林业局派人前往五指山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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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8:1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4月8日讯(记者陈耿)本报今天二版刊发的《违规水电站建在五指山保护区内》一文,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上午,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立即组织员工进行内部学习检查;省林业局也于今天中午派人前往五指山保护区,准备实地调查区内自然资源的破坏情况。 今天下午2时多,五指山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李意生拨通记者的电话,表示该局对本报的
今天下午,记者还就此事采访了省林业局林政处处长倪陈兴。当记者问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兴建水电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时,倪陈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可以在实验区内兴建水电站等永久性建筑,但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文或内容,而凡是法律法规所没有禁止的,应该都是可行的。 倪陈兴表示,2003年2月9日和12月23日,省林业局先后向五指山保护区回函《关于同意兴建小水电站的批复》(琼林函[2003]17号)和《关于同意建设小水电引水渠工程的批复》(琼林函[2003]331号),但这仅是省林业局的“审核”行为,并非“批准”水电站建设,水电站业主不能凭“回函”就动工建设,而应该先取得水务、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水电站业主违规建设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倪陈兴说,省林业局在回函中还明确了水电站占用保护区实验区林地的面积为0.086公顷,并要求在小水电引水渠工程建设中一定要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对森林资源的影响。省林业局人员对五指山保护区进行实地调查后,如果发现水电站建设超出了之前确认的范围,将坚决依法查处。 据倪陈兴透露,省林业局还曾在2004年1月8日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中,要求水电站业主“建设用地批准后,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但他至今尚未见到对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明,一旦查清业主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私自伐木,即可确认为违法行为。 据悉,省林业局对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地调查,不日将有结果,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作者:陈耿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