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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新规处置闲置土地7种情况下可无偿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8:1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8日讯(记者罗霞实习生陈欢欢)《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特殊闲置土地、涉及银行权益的闲置土地、企业改制的闲置土地、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等将实行不同的处置方式,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的消息。

  该规定指出,以划拨、出让、转让3种供地方式取得的土地,批准改变用途的土地,临建项目期满的用地,分宗发证的土地,且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
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用地项目批准后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圈占满2年的土地,已交定金或部分地价款但满2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而占用的土地,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土地等,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以其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用的土地;基础设施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按原补偿价格挂账收回;经司法程序抵债给银行的闲置土地,将采取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用地单位私自抵债给银行的闲置土地将无偿收回,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将无偿收回;涉及企业改制的闲置土地,政府已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且明确以土地变现等方式安置职工的,按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函请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

  同时,规定指出,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作者:罗霞 陈欢欢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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