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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疑罪从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8:5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4月8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戚淑军李术燕)一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后,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的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提出无罪辩护。日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被判无罪。据悉,这也是枣庄市建国以来第一起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决无罪的案例。

  据了解,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技术鉴定、物证、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指控称:2003年8月26日,45岁的被告人孙军(化名)在村南自家梨园看到妇女王某独自一人干活,遂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孙尾随被害人至一大桥西南约50米的田间小道,企图将其强奸,因被害人不从并拼命反抗叫喊,被告人孙军担心被人发现,于是逃回了梨园。孙军因为害怕此事外扬,又返回找到被害人王某向其道歉。王某大骂孙军并扬言到法庭上告他强奸。孙军于是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上前挥拳殴打王某,并夺过镢头朝她头部猛击数下,致使王某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曾作出供述,但曾辩解称,自己并没有杀害王某。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后,认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便向律师事务所下达了指派通知书,要求为他辩护。被指派律师通过认真查阅并分析案卷材料,发现在这一案件中矛盾之处较多,案情存在疑点。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对被告人认定无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通过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被侵害的事实确已发生,但在认定被告人孙军杀害王某的证据方面缺乏排他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确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与法院也均未搜集到本案系被告人所为的其他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是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军无罪。目前,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并没有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此案,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许勇先生表示,此案是枣庄市建国以来第一起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因为“疑罪从无”而依法被判决无罪的案件。该案辩护的成功,有力地彰显了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方面所作出的贡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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