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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民出游更舒心 ——《湖北省旅游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9:24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朱媛媛 通讯员沈旅)

  不能强制游客购物

  新条例称,旅行社应履行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减少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旅游者购物。游客在出发前应与旅行社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包括几个购物点都
应了解清楚。而游客有合同文本条款之外的要求的,则应与旅行社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此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导游服务标准的,增加的费用则应由旅行社自己承担,不能由游客分摊。

  广告内容须属实

  以后,如果看到有旅行社登出“住宿相当于×星级饭店”的广告字样,那么游客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因为此类广告属虚假广告。此次颁布的《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需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星级饭店、游船或其他等级标准的旅游服务设施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或等级标准进行宣传。非星级饭店、游船或其他等标准的服务设施,不能使用与星级或等级标准相同或相似的符号、标志及模糊文字进行虚假宣传。

  及时受理游客投诉

  旅游部门接到游客投诉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最迟在7个工作日内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游客说明理由;转交给其他部门处理的,也应及时告诉投诉者。

  导游不能索要小费

  按照规定,导游应持证上岗,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也不得私自收取旅游消费场所给予的回扣。导游带团过程中不能擅自增减旅游项目、变更旅游计划、终止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能强制游客购物。

  景区经营权可合法转让

  这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按照规定,适宜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通过拍卖、招标方式,依法有尝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省旅游局有关人士称,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省内景区(点)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其中经营权可依法转让。

  旅行社可接“公差”

  今后,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旅行社可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会务服务。业内人士称,因为旅行社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国家公务活动降低财务成本和行政成本,同时也可扩大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推动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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