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刑事审判新规:“证据为王”严禁刑讯逼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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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0:2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成都四月八日电(记者杨杰)四川省公检法系统在刑事审判工作上出台新规,“证据为王”是其中核心的理念和内容,同时,借鉴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先进的刑事司法原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修明今天上午向新闻界通报说,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将于五月一日正
据称,由省级政法机关联合出台专门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文件,在全国属领先,同时,该《意见》探索并填补了刑事证据规则领域的部分空白,将为国家制定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提供实践经验。 邓修明副院长说,《意见》明确树立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更新了刑事司法理念,改变过去“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证据为王”,事关生死。邓修明说,在执行《意见》中要严格把好“三关”:实物证据审查关,言词证据审查关,证据判断关。 据了解,该《意见》共三十七条,对刑事证据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物证据、鉴定、言词证据、出庭作证、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等分专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在刑事证据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作了惩戒规定。如明确提出了“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对一些重大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视听资料方式固定取证全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