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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06110邀您举报“黑诊所”(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2:10 东南快报
  《丰胸手术后五日死亡》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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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兆琴家属依然处于悲痛之中

  古田妇女陈兆琴接受丰胸手术后5日死亡(见昨日本报A2、A3版),其尸体在福建省立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两天,福州市晋安区警方表示,最早要等到下周一才能做尸体检验。部门反馈

  警方表示 下周一再来申请尸检

  昨日上午9时,吴猛寅拿着7日晚上写好的尸检申请报告来到福州象园派出所,希望尽快请到法医,唐警官收下吴猛寅的的申请报告后,让其先回旅社,到下午2时再去晋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等候消息。

  熬过一个上午,下午2时许,吴猛寅等家属如约来到晋安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唐警官告诉他们,今天没有办法为陈兆琴做尸体检验,原因是其手续不够齐全,唐警官要求吴猛寅将陈兆琴在古田平湖前坂一家卫生院救治时的病历复制一份,等到下周一再来晋安公安分局申请。

  此时,陈兆琴的家属表示,会尽快去补全手续,争取周六尸检。对此唐警官说,恰逢周末没有人,必须等到下周一,且必须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行。类似案例

  小学游医 手术不慎挫伤子宫

  其实,陈兆琴不是第一个受害者,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昨天,又有一个游医燕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仓山警方抓获。他在给一名中年妇女做手术时,导致该妇女子宫挫伤大量出血。

  燕某某仅有小学文化,凭着年轻时当过卫生员的一点粗浅经验,开起一家无证诊所。警方指出,燕某某在建新镇开这家无证诊所已达一年之久,平时接待的病人主要是附近的民工。2月13日中午,40岁的张姓妇女由于持续多天腰疼,因此到这家无证诊所求治。燕某某在用医疗器械给张姓妇女做手术时,不慎将其子宫挫伤,导致大出血。后在张某丈夫干预下,才停止手术。

  事后,燕某某仅用生理盐水给张姓妇女伤口处消毒,也没提醒她到正规医院治疗,只是叫她回家休息。由于延误了治疗时间,张姓妇女得了子宫内膜炎和膀胱炎,她要求燕某某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但燕某某不同意。昨日上午,女患者在丈夫陪同下,到仓山刑侦大队建新中队报案,警方立即赶到这家诊所调查。燕某某拿不出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诊所也没有营业执照。警方随后将这家无证诊所查封,暂扣大量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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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有一天彻底让“黑诊所”关门新闻背景

  卫生厅称 清查5种非法行医

  福建省卫生厅有关人员日前介绍,根据我省2005年的卫生工作安排,今年要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深入开展“管理年”活动,向管理要质量、要秩序、要人才、要效率、要效益。因此,我省各级卫生部门正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的准入管理,包括机构、人员、技术三要素的准入。认真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制定防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预案,建立纠错机制,保证医疗安全等。

  按照部署,今年上半年将重点清查5种非法行医行为:

  打击无证行医,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查处医疗机构聘用无资格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性病诊疗机构;

  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

  查处的重点是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病诊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门诊部、口腔诊所、个体诊所。来信照登

  冲击疗法“冲”走生命

  在本报收到的读者来信中,有一封提及因听信某诊所宣传而接受治疗却使病人死亡的遭遇———东南快报××记者:

  您好!

  冒昧地给您写这封信。我的伯父于2004年8月在福州某医院确诊为胃癌。住院期间收到了王××上门赠送的宣传资料,资料称有很多癌症患者在接受了“王××冲击疗法”治疗后完全康复。我们全家人看后都感觉看到了希望。

  第三天,我和伯母一起到王××在福州六一北路××大厦8楼××肿瘤防治所。我们把伯父的病情给医生介绍后,诊所主任信心十足地告诉我们说:“你们不要有任何疑虑,只要按我们的方法治疗,病人一定能康复。”

  随后,这位主任就给我们开了一个月的组合用药,合计4860元整。

  我们相信了主任的话,把伯父从医院接回家专心吃这位主任开的系列药物。一个月过去了,伯父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腹部疼痛,精神极差。无奈之下,我们又去了××肿瘤防治所,主任又给我们开了大剂量的白花蛇舌草注射液,每天注射10盒60支,每天花费300元钱。直到伯父出现昏迷送医院抢救时,医生说太晚了,我们后悔不已,伯父离开了我们。

  所谓的冲击疗法难道就是这样让病人走向“康复”的吗?王××的疗法不仅使我们负债累累,而且让我们失去了亲人。

  今年三月份,我看到青岛日报集团的读报参考,上面报道了“王××的抗癌‘神话’”,原来这所谓的冲击疗法是一个骗局。为了揭穿他,也为了让更多的肿瘤患者不再上当受骗,我恳请贵报将此文公之于众。

  台江荣事达花园王小枫

  2005年3月17日

  尸检问题说明

  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尸检问题的说明:

  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以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以外,还可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因此,《办法》第十条规定,凡有条件进行尸检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该争取在死后24小时内进行,最迟不要超过48小时,这是因为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失去可靠性。

  尸检所需的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这些费用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关于尸体解剖的申请———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病员家属或医疗机构均可向医疗机构的有关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48小时内提出,并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科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原则上必须完成尸检后,方可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线索提供:杨先生

  报料奖金:300元

  热线:0591-878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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