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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无罪推定:知不易行更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7: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烈讨论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在《意见》中有了具体而细致的落实措施。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公检法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并重”,首
次提出重大案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等。这个被不少专家解读为“全国领先”与“填补空白”的法律文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四川范围内正式试行。

  诚然,无论“无罪推定”,抑或“疑罪从无”,均非《意见》所首创或首倡,早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12条就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短短21个字,折射出中国法治之路的艰辛。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道在回忆起“无罪推定”的多舛命运时,曾感慨万千。1957年,其时尚为华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的黄道以《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文,在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在那个特殊的时代里,这篇新中国成立后首倡“无罪推定”的学术文章给黄道带来的伤痛竟是“内定右派、控制使用”长达二十年!

  直至1996年,“无罪推定”原则走进我国法律之中又经过了二十年的风风雨雨。在此之前,司法实践部门在更多时候只能适用笼统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一原则在处理疑罪时便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

  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在程序上,即在经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解决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它要求法官进行审理时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来看待;在实体上,即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正如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说:“让10名有罪者逃脱也胜于让一名无辜者受罚。”

  然而于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精神在刑事立法中的贯彻,并不意味着这一为当代各国所普遍遵循的法治理念的实现。若不然,2005年的春天里为媒体所浓墨重彩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和“佘祥林杀妻案”就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接踵而至———如果说十年前的“青纱帐迷案”在真相尚未彻底澄清之前还依然迷雾重重,佘祥林案中则已经用一出“被害人”奇迹般“复活”的戏剧化过程,狠狠地抽了“有罪推定”一个响亮的耳光!长期潜行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终于如此沉痛地坦现于人们面前:“有罪推定”已然成为一种极具惯性的思维,且直至今天仍然禁锢着不少司法官员的头脑。

  基于司法现状,我们承认,若想让司法部门真正接受“无罪推定”原则及其蕴含的刑事法治理念,恐怕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思想观念转变过程。《意见》可视为在尽可能缩短这一过程上所作出的一种制度化努力,我们希望司法部门的这种努力不仅仅只是发端。更重要的是,精心勾画的制度若不能在执法中严格实施,那么这一转变过程还会被无限期地拉长。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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