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部门联手整治出租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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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8:4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京4月9日消息(记者姚东明) 这两天,江苏省城乡居民均可在家门口看到由省公安厅、综治办、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这标志着江苏省集中开展出租房屋管控会战进入实施阶段。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通过全省五部门联手整治,出租房屋底数不清、租住人员情况不明、非法出租、非法从事中介经营、藏污纳垢、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在出租屋从事各类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从源头上得到遏止。
近年来,江苏省房屋租赁业发展迅猛,全省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租房屋已达84.3万余户,租住人员403.2万余人。房屋租赁业的发展,对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方便城乡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也给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 《通告》明文要求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对外来人员要将其领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登记后报派出所备案,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房屋承租人须持有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外来暂住的3日内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如果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等。 《通告》规定,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通告》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违法经营租赁业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据了解,江苏省力争到年底前使农村地区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100%,城市和县城镇达到90%,明年全省城乡出租房屋登记率基本达到100%,并建立长效机制,绝不让出租房屋成为违法犯罪之源。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陆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