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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法院副院长解释“杀妻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3: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沉冤11年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前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首次向记者分析成因,他认为主要是旧的审判理念等多种因素综合造成冤案。

  “这是一个错案,我们首先要纠错。”前日,面对记者的采访,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说,“先把错案处理完毕,然后再想挽回法院的声誉。”他承认,从事法院工作以
来,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轰动的案子。

  据悉,作为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唐崇德,现在主要负责佘祥林冤案的处理和解决。他说,在自己任副院长之前,一直是该院的办公室主任,没有参与该案,并不了解该案的前后过程。

  “其实,当年这个杀人案在当地并没有引起多大轰动。”唐崇德说,当时他主要负责宣传工作,根本没有记者来采访。

  据悉,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当地法院判了死刑,由于疑点很多,该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而到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祥林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

  “当时,我只是听说一名干警(佘祥林当时为治安巡逻队员)杀了老婆而已。”唐崇德称现在也感受到很大的压力。

  “冤案的形成,除了法院外,还有很多其他因素。”谈及冤案的成因,唐崇德分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原有审判理念有关,二是来自受害者家属以及法院自身的压力。“当时主要原因一是怕放纵罪犯,再就是来自受害者张在玉家属的压力,怕他们上访。”唐崇德介绍,当时作为受害者张在玉的家属联合220多名群众签名上访,要求快速处决“凶犯”。

  唐崇德透露,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审判人员主要依照“有罪推定”的理念,习惯性地对该案进行了审判,并根据“疑罪从轻”的习惯作出了15年的错误判决。“在当时的环境下,几乎所有人都认定佘祥林就是凶手,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冤案。”据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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