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划分物管区 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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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4: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省高院去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昨日,省高院发布了今年第一期共5起典型案例。即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可以参照这些案例判案,老百姓打官司也可以借鉴。典型案例物管分区不分“共用”房管局输官司 位于成都武侯区的“中央花园清水河片区”有相对独立的7个楼群,该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物管用房未作法定权属界定。2003年11月,武侯房管局根据部分业主申请,准备
黄某等25名业主遂将武侯房管局推上被告席,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武侯房管局具有对该小区物管区进行划分的行政职权,但在划分时应考虑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该院据此撤销武侯房管局的通知,责令其重新划分。参考判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时已考虑共用设施、设备等因素,应认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典型案例别人挪款供我炒股以共犯论处 王显智曾是成铁分局西昌汉都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飞公司业务员。2000年6月,王伙同广元车辆段原段长朱某、该段原多经主管姚某(均已判刑)共谋,准备用该段的公款炒股牟利。姚将该车辆段下属一运贸公司的公款100万元,以货款名义汇至王的私人公司账上,并由王具体操作炒股。案发后,该公款亏损54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王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中,王提出自己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省高院终审认为,朱、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炒股的账户资金一直受3人掌控,王应为100万元挪用款的实际使用人,遂认定王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参考判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省法研本报记者黄庆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