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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获取证言不能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5:29 北京晨报

  四川省公检法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

  “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一份保障人权的刑事案件取证的意见,日前正式由四川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这份《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逼出的口供不算证据”,“两种情况翻供成立”,“重大案件取证要全
程录像”。

  《意见》将于5月1日起试行。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文规范刑事证据工作。

  前天,记者就《意见》规定的相关条文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刑事诉讼法在读博士生王斌。他表示,《意见》明确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难区分可推定无罪

  《意见》规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对有明确的无罪和罪轻线索,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相关解释:据了解,这是刑法中“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化。过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经费装备的制约,往往重点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这样,客观上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能否避免上述弊端,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逼供不能作为证据

  《意见》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解释: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是存在的。从某种角度说,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意见》,规范刑事证据使用并明确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

  两种情况翻供成立

  《意见》规定:被告人、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为由翻供、翻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一、侦查机关不能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的;因检察院、公安机关拒绝调查核实而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

  相关解释:据了解,以前法官也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来排除涉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定制度。现在《意见》做出这一规定,使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是否得到支持,有了法定依据。

  《成都晚报》供稿

  佘祥林杀妻冤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人,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宣判“死刑”,但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今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目前,湖北省高院已认定佘祥林案为一起错案。

  聂树斌冤杀案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王书金,王书金交代其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了其中4人的严重罪行。当河北广平警方押着王书金到犯罪现场进行指认时,却得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王书金招认作下的这起凶案,早已被当地警方宣布侦破了。一个名叫聂树斌的21岁青年于1995年4月27日被河北省高级法院核准并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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