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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再就业优惠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6:17 时代商报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秦逸)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以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
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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