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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会须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6:17 时代商报

  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交流会须批准

  【本报讯】据人民日报报道,日前,印发《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2001年出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有哪些特点?记者请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司长毕雪融进行了解读。

  《决定》针对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受理期限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20日,同时规定同意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对不同意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等规定。

  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审批管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随着人才市场的发展,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可以说每一场招聘会都是跨地区的,都可以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因此对于全国性的人才交流会采用了冠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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