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售扣押物判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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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6:41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王威邸海波记者安丹报道身为辽阳市某木业工司的负责人陈某,因生意欠他人一笔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请求对涉案物品实施了诉前保全。可陈某却自作聪明地瞒着法院将法院扣押财产卖给他人,他的这一做法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昨日记者获悉,陈某因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陈某因与他人做生意欠下13万元的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要,陈某就是不还,无奈债权
2003年6月中旬,陈某在既未偿还债务又未向法院报告的情况下,又与另外一人签署协议,将法院扣押的拼扳机交付他人使用,骗取了人民币9万元(现被陈某转移的拼扳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04年9月29日,辽阳县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陈某不服,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扣押,仍擅自转移,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