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不移交管线档案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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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7:1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4月9日讯(记者谢向荣)过去施工单位如果挖断地下管线,一般要向管线业主赔钱。但记者今天从海口市城建档案馆了解到,由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后,不移交地下管线档案、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关负责人呼吁各建设单位应尽快移交海口的地下管线档案。 据海口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人介绍,地下管线沿路而修,计有电力、电信、雨水、污水
据介绍,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相关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办法》同时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谢向荣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