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广告被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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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7: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日照4月9日讯(记者刘国林)日照市五莲县一个体工商户做广告使“大”了劲,结果被责令在五莲县城内公开更正,并处罚款1.5万元。 据五莲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介绍,2004年,当事人刘某申请登记注册了“五莲县某服饰广场”,主要搞服装零售。2005年1月,刘某以该广场的名义,在五莲县城解放路以“全县价格最低”的广告词发布了条幅广告,并在其印刷广告上使用了“临沂某公司是山东省最大的
执法人员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词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发布非法广告行为,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罚。 据了解,一些商品的包装或广告中所使用的绝对化语言大体可归纳为两种情形:一是所谓“有出处”的,即某部门或某机构命名的;二是无出处的,是商品经营者自封的。无论属于哪种情形,都是违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