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公务员中午“禁酒令” 违者政纪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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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7:38 新华网 | ||||||||
执行不力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自即日起执行。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政纪处分。
《规定》明确,除重要特殊公务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禁酒令”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人民日报》2005年04月10日第二版/记者何聪)(责任编辑:姚笛)(来源:人民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