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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轿车停车场内被碰坏 交通事故定性起疑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7:54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黄必成)昨日凌晨,李先生朋友的本田轿车在柳州市一夜市停车场里,被一辆正在倒车的高顶篷刮中尾部,因索赔问题双方产生争执还差点打了起来,当他们向有关部门寻求处理时,却遭遇对交通事故概念犯疑的问题。

  昨日凌晨1时10分,一辆准备离开夜市的高顶篷在倒车的过程中,不慎刮中李先生朋友那辆刚买不久的本田轿车尾部,留下了一道明显的疤痕。李等人上前交涉,要求对方赔偿2
000元重新喷漆,对方认为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交涉了20多分钟无果,李拨打110报警。值班人员告诉他说此事是交通事故,让他们打122交通肇事报警台报警。李接着拨打122,122台一名女值班人员称,此事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但可以受理李的报警。

  就在李跟记者通话时,110民警还是赶到了现场劝阻双方的过激行为。大约15分钟后,交警也赶到现场,对双方的车牌号和驾驶证号进行登记,告诉双方:此事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但接警后交警部门还是派员处理,希望双方于当天下午3时到他们指定的地点去调解,看看该赔多少。

  面对交警部门的解释,李很犯疑:为何车辆停在有营业性质的停车场里,被别的车辆碰刮受损不算交通事故?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柳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看出,如果在对外开放的停车场里发生了车辆碰撞导致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停车场是属于单位供内部员工使用并没有对外进行营业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不属交通事故。从李的反映看,这事属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范畴。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处理。

  作者:黄必成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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