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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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8:49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广州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昨日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不少地方的当事人在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进行诉讼,但立案、交纳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庭经过基层法院同意,可以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法庭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立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并不妨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其审判管理权应当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黄松有解释说,人民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拟立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以及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备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限管理和督办。 据了解,无论是否系人民法庭直接决定立案,人民法庭所在地没有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人民法庭可以代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