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杀人犯”被宣告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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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0:3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在谈到近日人们广泛关注的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时,介绍了去年湖南省两级法院严把事实、证据、定罪关,使绥宁县一名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情况。 检察机关指控老汉杀人
2003年6月,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9月10日下午5时许,绥宁县寨市乡利试村64岁的村民龙宪长,在该县乐安乡文江村通往东山乡大凼村公路地段的烂木桥附近山上砍柴后,来到山脚下的烂木桥溪边喝水、洗脸。返回时,龙宪长在烂木桥上遇见相识的大凼村42岁女村民葛荣梅。两人闲谈了一会儿,葛欲离去,龙宪长突然从身后抱住她羞辱。因葛荣梅不从,龙宪长害怕丑行败露,将葛荣梅残忍杀害,然后逃回家中。同年9月15日,葛荣梅的尸体被村民发现。绥宁县公安局以龙宪长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1月27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对其执行逮捕。 邵阳市检察院认为,龙宪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邵阳中院判决被告无罪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葛荣梅的死亡系龙宪长所为,遂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龙宪长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龙宪长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等均未上诉;邵阳市检察院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抗诉,认为“—审事实不清,判决无罪错误”。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龙宪长辩称:“我没有杀害葛荣梅。案发当天我没有上山砍柴,而是在自家屋后菜园里挖土种菜。我没有作案时间,更没有和葛荣梅见过面。”龙宪长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只有龙宪长的供述,无直接证据予以印证,间接证据未能形成锁链,证据明显不足,宣告无罪正确。” 省高院细诉原委 省高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龙宪长故意杀害葛荣梅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只证明了被害人葛荣梅于2002年9月10日下午6时许,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的事实;提供的有关证人证言,不能证明龙宪长于案发当日下午确实去了案发现场;提供的龙宪长所作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或相互矛盾或无证明力。如死者系生前溺水昏迷或生前是否溺水死亡却无证据确认,且与法医鉴定结论证明的死者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的原因存在矛盾;龙宪长供述的死者尸体所处的姿势、头及脚所处的位置等细节,虽与现场勘查及尸检情况相吻合,但有证据证明,在民警进行尸检的过程中,龙宪长一直在旁观看,上述细节均能看到,故该供述无证明效力。 2004年7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邵阳市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作者:周传美 国忠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