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施工企业要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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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3:46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石家庄4月9日电(记者王民)石家庄市建设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施工企业要缴纳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作事故处理以及赔付资金,以此来强化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按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确定:施工总承包企
据介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对事故处理拒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时,它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将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和善后赔付所需资金。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由这家企业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30日内足额补缴。 此外,风险抵押金所产生的利息将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本地注册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外地施工企业撤出石家庄市时,将退还风险抵押金本金。如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均办完竣工备案手续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批准,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本金将如数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