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称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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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6: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4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后,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设置应当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要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设立,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设置人民法庭时,到底是几个乡镇、多少人口设置一个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不作硬性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
这位负责人表示,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但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市区保留着人民法庭。这些城市人民法庭的存废,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是撤是留。 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符合的要求和条件:一是法庭设置布局合理;二是必须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法警;三是有专门的审判和办公用房,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四是过去三年平均受理案件不少于200件,但山区、草原、林区和边远地区受理案件的数量可由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于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执行人民法庭的设置规定时,应当符合当地实际。条件好的地区,人民法庭的规模可以适当大一些;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民法庭的规模和人员配置,可以选择低限执行。 据了解,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庭原则上要撤并,有可能导致人民群众诉讼有一些不便。为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诉讼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大巡回审理力度,采用不同方式实行巡回审理。可以设置固定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对人烟稀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到巡回审理点诉讼仍不方便的地方,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虽然交通比较方便,但在农忙季节,或者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坐堂问案”更好的,如赡养、人身损害等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案件,也可以不定期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曹建明:法院要做到刑事案件的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