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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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17:59 桂龙新闻网 | ||||||||
不少地方的当事人在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进行诉讼,但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和退费却要到基层法院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感到很不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黄松有是在9日此间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做上述表示的。他说,人民法院在过去几年里曾进行了立案与审理、审理与执行分立的改革。但在执行改革措施过程中,有些在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庭经过基层法院同意,可以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法庭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立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并不妨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其审判管理权应当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黄松有解释说,人民法庭决定立案的,应当将拟立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以及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备案,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审限管理和督办。 据了解,无论是否系人民法庭直接决定立案,人民法庭所在地没有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人民法庭可以代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来源: 新华网 责编:黄珊 作者:杨维汉、李四清 2005全国两会特别专题 先锋在线先进性学习基地直通广西人大政协两会桂龙网三周年全新改版 互动区电视歌手大奖赛 2003年国际民歌艺术节 玩转广西之冰雪大明山爱国主义教育网上基地先进性教育网上大讨论 “七彩云南 旅游天堂” 十万群众挥泪送别好老师 药品暴利超500%为何没人管从两次记者会看对日本态度广东人的观念,我们的差距 多反省自己,少说说广西 从柳广铁路到泛珠高铁 广西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错误构建和谐社会谈工资的差距评人民日报传达的对日信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