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广东南澳“7.27”海难事故赔偿案判决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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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0:26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
去年广东南澳“7.27”海难事故惨景让许多人想起来心痛。出海的23人中仅船长1人生还。2005年4月7日,这宗海难事故赔偿系列案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结生效。12位拿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海难事件船员家属忧心忡忡。原来,被法院判令支付近百万赔偿金的船长如今一贫如洗,无力支付赔偿。而且,所有死亡渔民生前均没有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木质渔船“粤南澳33090”建造于1998年,是广东南澳渔民薛得发的唯一财产。渔船在
2004年12月8日、2005年1月20日两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律师主张“7.27”海难事故是“人祸”。他认为,“粤南澳33090”船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船上没有配备基本的救生设备,被告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原告律师出具了海难事故死难者亲属的11份证词。 被告律师认为,“7.27”海难事故是“天灾”。他辩称,渔船出航前没有接收到气象台任何关于风暴的预报通知,7月26日通过广播得知“玛瑙”风暴袭来立即返航。途中渔船遭遇风暴升级沉没。被告律师同时表示,死去渔民与被告间双方没有签订雇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基于自愿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到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等部门调取了<广东省渔业船舶登记簿>等相关证书及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事故发生时船舶检验证书处于有效期,船上安全设施基本齐全。薛得发船长在2003年10月21日船检完毕后更换主机,本航次中没有配备轮机员,渔船航行路线超出核定沿海航行与作业区域,法院认为,海难事故死难者亲属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言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广东省渔业船舶登记簿>等是国家机关依职权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予以采信。法院认定,船长应对本事故发生负责,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赔偿数额请求。 据了解,这次海难事件的其余10名船员除去2名外地人,其余8名都是薛得发船长的亲属,广州海事法院到目前没有收到他们的起诉状。有知情人士告诉笔者,渔民伤亡赔偿金支付难已不鲜见,渔民大都是家中的主要劳力,一人死亡将影响一个家庭的生存状况,这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比起货运船、集装箱船,小渔船由于海上行驶风险高,许多保险公司对渔船本身不接受投保。一些大型船务公司给船员购买人身保险,船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死亡其亲属可以得到赔偿。很多渔民由于是个体经营,存在侥幸心理,投保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即使认识到行业的高风险性,但收入偏低又不稳定的现状让其对投保望而却步。他呼吁渔民要增强自身风险意识的同时,也希望对如何解决渔民伤亡赔偿金支付难问题,社会各界都来出出主意。(胡后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