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因市民反对推迟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3:11 竞报

  本报记者 顾静 报道 原定今年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网上征集意见时,二百多条市民留言多数持反对态度。市建委房屋租赁处罗洪京向记者透露,市民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经济适用房、危改房等房屋出租人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和“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备案”等方面。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称,该规章最早要到2006年才能启动立法。

  经济适用房须缴土地税

  罗洪京向记者介绍,“《草案》对租赁范围和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租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草案》涉及一些新的内容,如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20年;经济适用房、危改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类房屋租金须按政府标准

  罗洪京说,“对于《草案》规定的登记备案、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房租确定方式中的指导租金等方面,市民的反对意见也较多。‘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备案’是出于治安方面的考虑,这是很必要的,另外也有利于对出租税征收进行统一管理(原来17%的综合税,现在改为5%)。”

  “此外,不少市民反对‘3类房屋出租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目前北京各区县房屋指导租金价格都不一样,各区县房屋交易网每季度公布一次。”罗洪京对记者说。

  有利于流动人口的统计

  罗洪京表示,“《草案》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我们现在正在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比如广州在市、区、街道以及社区都设有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形成房屋租赁的管理体系。另外,制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利于民政部门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对《草案》的制订,我们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5种房屋不得出租

  《草案》规定5种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危险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3类房屋租金必须按政府标准

  《草案》提到,房屋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3类房屋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否则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公有居住房屋;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水蓝幸福海洋爱情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