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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情人的钱可否要回来 法官断案寻找法理平衡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3:52 都市快报

  案由:不当得利

  案源提供:西湖法院

  案情实录:

  搞婚外情被情人拿了巨款,分了手又想索还。天台老板朱某,8日以不当得利为由,把小自己30岁的情人小清告到西湖法院,要求她归还从自己卡中支取的17万元。

  55岁的朱是天台人,在杭州开有物资公司,资产近亿元。下了班,朱经常去娱乐场所玩。2003年6月,他认识了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的小清,随后两人同居。

  去年初,因小清买房需要资金,他把银行活期存折交给了小清。截至去年4月15日,小清共分8次以老朱名义取出了17万元。

  去年9月,两人的秘密关系被公司管财务的老朱妻子发现,朱从此断了财源。小清因此与老朱分手。

  今年3月10日,老朱告到西湖法院,要求小清归还17万元。这17万元,老朱都是知情的。

  小清在法院辩解说,17万元,除了用于自己和老朱同居时的吃住行外,按老朱的要求,她还把其中的5万多元寄给了老朱在乡下的母亲。

  现在分了手,老朱翻脸不认人,要拿回送出去的钱,她不能给。

  这笔钱该不该还?法官说,关键要看小清是不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受到利益;另一方利益受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没有合法依据。

  法官将在查清案情后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送出去的钱想拿回来,难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子年律师说,送给情人的财产,反悔后想收回,法律问题看似简单,对法官来说却是个挑战。无论法官最后判谁胜诉,大家道德上都可能难以接受。

  如果法院最后认定是不当得利,判决小清归还17万元,那似乎在肯定老朱“包二奶”有理;如果判决老朱败诉,小清不用还钱,又像是认同了当“二奶”的收益合理合法。

  法官最终的判决,可能会在这中间找到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平衡点。

  张律师说,这样的案子,以前国内曾发生过一例。北京的一位法学教授上月来杭时,曾专门就此讨论过。

  他认为,包二奶确实不对。但手段和目的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应混淆。

  为实现某种违背社会利益或道德的目的,而采用了特定手段,目的可能违法,但手段并不一定违法。

  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法院认定这笔钱是老朱为和情人发展关系自觉送的,他想拿回来,难度很大。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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