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拟制稿反映“沉默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3:53 东南早报 | ||||||||
立意在更好保障人权 早报讯国家司法部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近日走访广东,就课题组即将定稿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征求广东省各司法机关的意见。学者拟制稿将“保障人权”作为立法宗旨,还引入了“检警一体化”、“沉默权”、“辩诉协商”等创新性程序设计。
据徐静村透露,464条的学者拟制稿已经进入“结题”阶段,第六稿已经直送全国人大法工委,此稿将成为正式立法草案的重要参考蓝本。 “检警一体化”理顺侦诉关系学者拟制稿对目前侦查阶段“公安中心主义”的设计进行调整,将侦查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其中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授权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服从人民检察院的统一指挥”。 “辩诉协商”提高诉讼效率 “辩诉交易”是主要实行于美国的一种诉讼制度。学者拟制稿采用了“辩诉协商”,即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其中规定,犯罪性质不得协商。辩诉交易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辩诉协商中,可以给予犯罪嫌疑人量刑减让,但幅度最多不得超过可能判处的最高法定刑的1/3”。 徐静村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实际上是将“坦白从宽”等政策法律化,能提高诉讼效率。 “沉默权”强化人权保障 我国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公约内容也反映在学者拟制稿之中。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承认犯罪或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徐静村表示,考虑到侦查机关及民众的接受程度,学者拟制稿并未明确表述为“沉默权”,但已经体现出沉默权的基本内涵。(据《南方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