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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委会公然违背国务院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19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10日,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接受记者采访。他说,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刘鸿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刘鸿志指出,“九五”、“十五”期间,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和沿淮四省政府共同制定并实施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以下简称《“九五”计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均经国务院批复,其中对排污总量有明确的要求,《“九五”计划》要求到2000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6.8万吨,《“十五”计划》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6.6万吨,同时要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1万吨。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流域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8.2万吨/年,氨氮2.66万吨/年,明显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且与水利部以水函2005107号文正式提交给环保总局的《关于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中建议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排总量分别为46.0万吨/年、3.28万吨/年意见不相一致,引起了有关方面的质疑。

  刘鸿志说,国务院要求环境数据信息必须依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否则,将会干扰正常的环境保护工作,误导舆论,侵害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甚至造成社会混乱。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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