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妪储蓄所撞伤获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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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44 时代商报 | ||||||||
一老太在储蓄所撞伤后,将储蓄所和一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昨日,葫芦岛连山法院一审判处储蓄所和施工单位分别赔偿李老太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1996年4月,葫芦岛工行下属的某储蓄所正在进行门脸装修,门前立有脚手架,进储蓄所大门通道时,需低头通过脚手架。储蓄所大门左侧立有黑板,上写“正常营业”。4月19日上午9时许,李老太到储蓄所办理业务,出来时,李老太为了躲避上方装修施工掉下来的杂
面对李老太的诉讼,储蓄所称其诉讼已超过时效,并且此事也应由施工单位———沈阳某装璜公司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老太自受伤后一直在持续治疗过程中,没有治疗终结,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算是超过诉讼时效。储蓄所在营业期间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李老太受伤,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李老太受伤后导致“精神障碍”,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侵权人应给付精神抚慰金。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时代商报驻葫芦岛记者苏秀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