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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应依法维护环境信息的统一性严肃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6:11 新华网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今天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前不久发布“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一事指出,淮委会此举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刘鸿志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委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刘鸿志说,“九五”、“十五”期间,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和沿淮四省政府共同制定并实施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均经国务院批复。此次淮委会发布的数据,既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又与水利部正式提交给环保总局的《关于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不一致,引起了有关方面的质疑。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中央有关部门在《关于严格环境污染事故对外报道纪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

  这位负责人强调,如果环境数据信息政出多门,将会干扰正常的环保工作,误导舆论,侵害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造成社会混乱,并有可能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记者赵永新)(责任编辑:罗茜)(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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