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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婚姻”向前还是止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6:46 山西晚报

  日前,本报接到一位读者朋友打来的咨询电话,讲述她的一位女性好朋友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她的这位女友,因为爱而受伤,因为爱而又心存希望,这个真诚的女孩徘徊在爱情与婚姻、真诚与背叛的十字路口,而当有一线生机时,她又似乎想紧紧抓住这根稻草,借此守住自己心中这份难舍难忘的爱情。我们没有见到这个女孩,因为她有很多的顾虑,但从她的女朋友叙述的口气中,我们为她感动,也为她担心。在这个个性与自由张扬的年代,我们祝福她找到她所爱的人,但我们也更希望所有的女人,不管婚与否,都擦亮眼睛,保护好
属于自己的爱情。而如何保卫自己的爱情,太多的事实证明:必要的法律知识绝不可少。

  他说要和我登记结婚

  我是一个城市女孩,今年26岁。2002年的时候我找到了我所爱的人。我很喜欢我这个男朋友,尽管他的老家是在农村,但他的谈吐和他的家境不错,相识相恋以后我们俩便住到了一起,算来至今也已经两年多快三年了,我们俩感情处得不错,我周围的同事和女伴们也认为我们俩很般配,但我父母并不同意我们俩来住,不过他们也做不了我的主,我还是执意和他住在了一起。他曾经将我领回过他们家,当他的父母得知我家人不同意后也表示坚决不同意我们俩结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暂时放下这码事。但后来的情况变得挺糟,由于我的男朋友在他家是老大,按农村习俗,如果老大不结婚,他下面的弟弟也不能结,他父母又是好面子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经人介绍,他父母给他选了一个对象,并多次催促我男朋友,让他与他们村的一个姑娘结婚。今年过年时,他父母把他留在家里,不让他回到太原,并在村里大操大办给他和那个姑娘举行了结婚仪式,我心里难受极了,真想去死。但是前不久他又给我打来电话,电话那头他深情地告诉我他爱的是我,并让我别放弃他,等着他回到太原,而且他告诉我一个我们都认为的好消息,他说他和村里那个姑娘“结婚”是做给父母看的,其实他和那个姑娘根本没领结婚证,现在“婚”也结了,他的父母也不能说他啥了,过一段他就来太原,他表示,待他一回来,他就和我去登记结婚,等我们结婚了,谁也管不着了。

  我能不能和他结婚?

  我男朋友的话让我又喜又悲,说实话,我知道我应该放弃他,但我一想起两年多的快乐时光,我根本就舍不得离开他,而且我已经很习惯和他在一起的生活,离开他,我都不知道我将怎样面对另一个男人,更谈不上生活。他说他没领结婚证,这让我又有了一线希望,可是我不知道,像这种情况,他们村里的人都知道他结过婚了,而我现在又和他在太原登记结婚,民政部门给不给我们结婚登记,如果我们领上结婚证了,他算不算重婚?他和他村里的“老婆”现在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他们算不算事实婚姻?如果我们执意结婚他应该怎么处理现在的局面,我们将来所面临的后果会是什么?

  说法

  你们不构成重婚

  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

  关于你能否与你男朋友结婚,首先需明确一下事实婚姻及重婚罪的构成:我国民事法律对事实婚姻经历了一个从无条件到有条件承认再到不承认的变化过程。

  一、无条件承认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有条件承认

  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不承认

  自199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在刑事方面,刑法上认为,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的,当然是典型的重婚罪,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即双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在较长时间内稳定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也以重婚论。如果原来是事实婚,后又依法与别人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原因在于:前一个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因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受保护,应以后一个法律婚为准。当然非法同居是不可能构成重婚罪的。综上所述,你男朋友与其村里“老婆”的“婚姻”关系因未进行结婚登记,并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故既不属事实婚姻,又不属登记婚姻,属不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同居关系”。如果在村里的“老婆”不追究的话,你与你男友应该是可以登记结婚的,否则,你的男友应先与村里的“老婆”解除同居关系而后再与你登记结婚,当然,如果你的男友在没有与村里“老婆”解除了同居关系就与你登记结婚,他也构不成重婚,但是这种违背道德及人之常情的做法是极不可取的,甚至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此我并不建议你们的这种强行结合。

  “声明”讲的是良心

  太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处长王文刚来我们这里进行婚姻登记,是要填“本人声明”的,你得声明你没有配偶,没有其它不符合婚姻法内容的事实。当然,对于这个声明的真实性,作为我们婚姻登记机关,我们没有调查的权力。事实上类似本文中这种情况也经常有,有的公民还进行过两次登记结婚,比如一个男的与户口在太原的女方在太原领了结婚证,后来这个男的又与户口在大同的另一个女人在大同进行了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处通常很难发现,对于这种现象,今后我们将与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争取实现信息共享,结没结过婚上网查一下就行了。我认为新的婚姻法之所以弱化了“管理”这一项,就是重在以人为本,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声明”的意义,其实就是一个“良心话”,要求公民对自己的良心和道德负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你就可以无所顾忌,如果被人发现,迟早会受到有关法律的追究。结合本文,我们目前也只能是给这个男孩以道德上的谴责,如果这个男孩与他农村的“老婆”没办结婚证,根据新的婚姻法,他们的婚姻显然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同时这个太原女孩可以持身份证和户口本与他的男朋友来太原登记结婚。至于那个农村“老婆”,她第一步就走错了,如果他的“老公”与别的女人登记结婚,她到法院告“老公”重婚,人家不会受理,但如果涉及到财产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婚姻岂能当儿戏?

  记者就此问题随机采访了周围人,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作为成人,这个男孩的行为实在不可取,甚至可以说道德败坏。对于这个城市女孩,她应该擦亮眼睛认清现实,一个男人如果在自己的婚姻大事面前如此儿戏,那么在今后的婚姻道路上他是不是一个可以托付终生的人还是很大的问题;对于那位农村姑娘,不登记就结婚,如此无知是一种悲哀,而且由此也可见包括她双方父母及当前农村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有多么地淡泊,这样下去只能是害了自己。同时,这个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已彰显了当今一些年轻人对于婚姻形式的轻视与淡漠,所有为人父母的,应当对这种现象有所警惕,一定要在孩子们这个人生的十字路口把好关。而且,我们也看到,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不只是年轻人,已婚的成年人包括一些老年人,在外包二奶、与情人过同居生活已是屡见不鲜,而且由此引发的各种悲案也是层出不穷。新的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重点强化了登记结婚在法律中的绝对地位,就是要人们在生活中加强自律,学法知法用好法,首先不伤害他人,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

  相关名词解释

  什么是事实婚姻?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的,谓之事实婚姻。由于没有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因而它是一种违法婚姻。什么是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关系而公开地暂时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于那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生活在一起的,则构成姘居关系。

  什么是重婚罪?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具有上述行为者,即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离婚手续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3、已形成事实婚姻的男女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或者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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