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对艳舞揽客绝非无法可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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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7:13 新桂网 | ||||||||
据《南京晨报》4月9日报道,“钱是他妈王八蛋,今天花明天赚,要想快活进来看一看……”6名身穿暴露服装的女孩,在南京夫子庙秦淮剧场门前边跳边唱,不停地挑逗游客。对此,就在剧场对门的派出所有关人员认为,“这样的表演虽然暴露、低俗,但没有违法,警方也不好办”。一位文化管理部门人员竟也表示,“演出只要不违法,没有色情和反动内容,文化部门无法介入查处”。
如此艳舞招徕挑逗客人的“表演”,是否像警方和文化管理部门所说的只是“暴露、低俗”而已,暂且不论。但是,即便这样的艳舞和挑逗“没有色情和反动内容”,就果真只能任由她们在游客和行人众多的公开场所一直“激情表演”下去,就果真没有法律法规可管了吗?恐怕未必。 首先,这种在公开场所的暴露表演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秦淮剧场位于繁华的夫子庙旅游景区,每天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量游客和当地行人路过,而且附近还有几所小学、中学。《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同时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这样“暴露、低俗”的艳舞宣传是否有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又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恐怕不难看出。 其次,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用艳舞的方式在外招徕顾客是一种户外直接促销广告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内容应该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这样边跳艳舞边唱脏话小曲的行为究竟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这同样不难看出。 最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得“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和“违背社会公德”。 显然,对上述在国内著名旅游景区和学校附近的艳舞表演,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骆家山) 新桂网 作者:骆家山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