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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企业良知堵不住“药害管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7:13 新桂网

  “是药三分毒”,药能治病,但也可能产生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这类有害反应就叫药品不良反应,也称为“药害”。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00万到1000万的住院病人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其中严重者可达25万到50万人。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以及接连发生的“PPA事件”、“安乃近事件”、“芬必得事件”,让诸多业内人士惊呼,“药害管涌”已经危及百姓用药安全的“大堤”,构建中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机制,势在必行。

  事实上,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实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去年3月,国家主管部门还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如实上报“药害”的责任与义务。但有多少家医院、多少家制药企业、多少家零售药店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呢?

  数字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中国消费者报》曾报道,1989年至1999年的10年时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总计4000余份,2000年收到的报告达4700多份,超过了前10年报告的总和,之后连年翻番,去年达到7万多份。尽管如此,对照每年每百万人口应有200到400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国际标准,我国2004年的每百万人口报告数不足60份,仅为标准的1/5。差距不仅仅体现在总体数字上,还体现在报告的质量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报告,约99%为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根本达不到风险管理目的。更为关键的是,对医药企业,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强制报告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的报告数只占总数的1%,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90%以上。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少,并不代表用药水平高,更不代表不良反应发生率低,而是反映了制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责任的缺失。他们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讳莫如深,尽可能地报喜不报忧。他们怕如实报告不良反应,影响药品销路,怕患者家属索赔,怕舆论压力。对不良反应遮遮掩掩,必然造成不良反应事件连续发生,出现“药害管涌”也就不足为奇了。

  面对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我们能奢望企业的良知与责任吗?无数教训告诉我们,没有刚性约束,良知往往不可靠。笔者以为,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监控药品不良反应机制和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建立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建立药害事故补偿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让违规商家无处藏身。惟此,医疗机构与制药企业才不敢漠视“药害”,患者的安全健康权才能得到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堵住“药害管涌”。

  山东 青安

  新桂网

  作者:青安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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