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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衙内作恶”背后的“家庭资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7:13 新桂网

  4月7日,甘肃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衙内”王浩铭打死无辜少年崔磊一案宣判,王浩铭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旁听席上一片愤怒声,听众纷纷质问像这样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杀人嫌疑犯为什么只被判死缓?针对这起案件,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王浩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其犯罪后,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被其父控制报案并交给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属自首,有“从轻”情节(据《兰州晨报》4月8日报道)。

  过去,人们将封建社会达官贵人仗势欺人、为非作歹的子女称为“衙内”,比如《水浒传》中,高俅的儿子就叫“高衙内”。甘肃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之子王浩铭,仅仅是与人发生碰撞,而且还是自己把别人碰倒,但他还是不放过对方,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打人至死。可以说,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就是现代“衙内作恶”的一个缩影。从中,笔者看到其背后的“家庭资本”影子。

  中国古代就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之类的说法,在封建社会,家庭伦理资源对人的发展一直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许多现代“衙内”经商,可以成为一方的“商界巨大”,他们在工作中,往往也是“平步青云”。而另外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衙内们”多是凭借其“家庭资本”,大做违法犯罪的勾当。

  比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之子,就是打着“李衙内”的旗号,变本加厉地利用父亲李嘉廷的权力大肆牟利,而他最终也要在牢狱里度过漫长的15年的生活;而像甘肃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效海之子王浩铭这样的“衙内”,则是用最为潜表性的犯罪行为,将“衙内”仗势欺人的“猖狂”演绎淋漓尽致。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这位“王衙内”的自首,是“被其父控制报案并交给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他也因此获得了“属自首”这样的定性,尽管是极其恶劣的案件,他还是因此而只被判死缓。显然,在这样的“衙内作恶”的背后,有家庭的权力资本,还有一些“知识资本”的参与。

  大量“家族式”犯罪还告诉我们,“家族犯罪”往往十分隐蔽。比如,一些腐败犯罪分子,为了满足其无的贪婪欲望,不仅寻求腐败形式的变化,同时还不断的寻求尽量逃避法律的严罚的方法。这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家庭的权力与资源,来减少风险与成本,谋求最大利益。

  我不能肯定,这位“王衙内”的残忍作恶,是否与其家庭的平时的骄纵有关。但是,不论如何说,对于许多拥有重权的家庭,能否保持良好的家风,本身也对于领导干部能否保持廉洁至关重要。古语说,“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现在一些领导干部由于长期对子女行为放纵,这些子女最终变成他们走向腐败犯罪的“倒逼”因素。比如,一些官员为了满足“衙内们”的私欲,不得不变本加厉地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因此,这起“衙内作恶”事件,还是应该提醒官员及其子女,在生活中,应该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能把一己私欲放在首位,更不能持权骄纵。我想,当前领导干部也应该积极吸纳先进的政治文化精神,摒弃落后的封建家族意识。当然,“衙内作恶”从本质上说,还是犯罪形式的一种“变种”,而当前对一些特权家庭,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并加大打击力度,来避免“衙内”利用“家庭资本”侵犯他人或集体利益,值得重视。

  江苏 单士兵

  新桂网

  作者:单士兵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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