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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订合同误人商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7:3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4月10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李术燕戚淑军)省城一家服装店店主为了打压竞争对手,假意与对方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结果使对方遭到损失,被告上法院。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共计3500元。

  原告赵先生与被告张先生分别在天桥区开了一家服装店,两服装店相邻。2004年3月,赵先生因经营不善,于是想转让自己的服装店,并联系到了一家知名品牌连锁店。张先生得
悉后,担心自己竞争不过这家知名品牌服装店,于是马上表示自己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接收他的服装店。赵先生随之中止了与知名品牌连锁店的转让。没想到,张先生最后表示无意购买该店。赵先生无奈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为此,赵先生诉之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赵先生曾与一家知名服装连锁店洽谈转让服装店,后张先生提出以更高的价格接收,但最终没有接收赵先生服装店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张先生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赵先生进行磋商,给赵先生带来了信赖利益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赵先生信赖利益损失共计3500元。

  关于此案涉及的“信赖利益损失”,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文勇表示,信赖利益损失指缔约无过错方完全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与对方缔结合同的,而由于对方违反义务使得无过错方改变了缔约中应有状态,如支付额外成本、增加了风险、身体健康受损、秘密被泄露等,这些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对方缔约过错造成的,对方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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