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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遭遇车祸 为何不能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8:53 南方日报

  一位优秀共产党员7年前上班途中被无牌摩托车撞伤,留下脑后遗症,未被认定为工伤。几个月前,所在单位宣布破产,家庭生活雪上加霜……

  上班路上遭遇车祸

  为何不能算工伤?

  社会观察·关注之四

  本报记者 童学群 撰文摄影 通讯员 许平坚

  在群山环抱的韶关市仁化县长江镇,坐落着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和生活区。近日,记者来到这里采访7年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却一直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人俞光强。

  正是春雨连绵的季节。走进他家,俞光强柱着拐杖,在妻子罗远蓉的搀扶下,艰难地走出卧室,记者同他打招呼,他没有一点反应。记者向他询问几年前的事故情况,他一脸茫然。罗远蓉告诉记者,由于发生事故时俞光强头部受伤,昏迷了数月之久,虽然最后终于醒过来了,但他不时犯糊涂,有时甚至连自己和孩子都不认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穿衣服都要家人帮忙。7年前的那场车祸彻底地改变了一家人的命运……

  飞来横祸让家庭陷入困顿

  1998年2月7日,还是农历正月十一,傍晚6时左右,核工业总公司七四五矿(锦原铀业有限公司前身)工人俞光强与家人道别后,骑着自行车出门了,这天他上夜班。

  仅过了几分钟,妻子罗远蓉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她俞光强出事了,他在离家不远的路上被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撞倒,已送往医院。当罗远蓉在七四五矿职工医院见到已陷入昏迷的丈夫时,她自己也昏过去了。8天后,俞光强被转入核工业四一九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127天。后来他又住过几次院,最后一次是车祸3年后的2001年1月出院的。当时医院的最终诊断为“硬膜外血肿术后;右颞部颅骨缺如,脑萎缩,脑软化”,“行动困难,步态不稳,后遗脑器质性性功能障碍,失去工作能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俞光强的状况对家庭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打击。罗远蓉告诉记者,俞光强是1977年从四川省合江县应征入伍来到矿上的(注:当时该矿为部队编制),两人结婚后自己也从四川家乡来到这里。出事前俞光强每月有近千元收入,自己也有临时性的工作,一家四口生活不错。出事后,整个家庭完全乱了。当时女儿12岁,儿子7岁,罗远蓉在医院和家庭之间来回奔波,常常顾不上照顾孩子,现在两个孩子身体都不好,女儿身患乙肝,辍学后出去打工,因身体原因很不顺利,有时还不能保证自己的生活。儿子身患贫血,还在读初中。

  不久前俞光强所在的七四五矿宣布破产,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罗远蓉没有工作,还要照顾病人,生活每况愈下,全家人每月的生活来源就是包括低保费在内的500多元。由于俞光强的身体抵抗力低下,每月除了购买“脑复康”等脑药外,还要再为他买一些其他药品。有时侯,看到他的情况稍好一点,想省点钱,就给他停药,但是没过两天,他就不行了。因为没钱,俞光强右颞部颅骨缺如修补术一直未能进行。罗远蓉告诉记者,现在家里还欠着矿上几千元。

  工伤待遇仍未解决

  除了生活上的困苦,俞光强工作的原核工业总公司七四五矿一直未认定其为工伤也让妻子罗远蓉耿耿于怀。

  罗远蓉至今还保留着1991年七四五矿颁发给俞光强的优秀共产党员证书。罗远蓉说,出事后单位也尽力救治俞光强。但俞光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却不为他认定工伤,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实在不公。仁化县劳动仲裁部门也支持单位非工伤的决定。

  罗远蓉不服,上诉至仁化县法院,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中国核工业七四五矿认定俞光强为非工伤的证据不足;并撤销了仁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有关非工伤的裁决。然而俞光强的工伤待遇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公司:认定非工伤有依据

  由原七四五矿转制而来的锦原铀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韦主任向记者证实,俞光强的确是在1998年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不过当时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由于交警部门认定俞光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原七四五矿认定他为非工伤是有根据的。

  韦主任拿出一份中国核工业七四五矿《关于俞光强同志在矿生活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文件中对此事的处理共有四点意见,其中第一点就是“俞光强在生活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负伤,根据文件规定,认定为非工伤”。韦主任还告诉记者劳动部门仲裁也支持这个决定,记者问他是否知道后来法院撤销了这个裁决,他表示听说过,但公司还是无法认定俞光强为工伤。

  据了解,国营七四五矿于1969年建矿,中间曾改为部队建制,1984年又恢复为中国核工业七四五矿,2002年在该矿基础上成立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2004年9月七四五矿宣布破产,自2005年1月1日起,俞光强被核定为退养人员。现在俞光强属于锦园矿冶居民区管理委员会的居民,每月有300元的基本生活费,保险费则由社区代交。韦主任告诉记者,考虑到俞光强家生活困难,前不久公司决定他的每月280元护理费今后照发。

  劳动部门:未予受理

  在1999年12月拿到仁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到仁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俞光强为非工伤的裁决被撤销后,罗远蓉几天之内就找到县劳动局有关部门,书面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但县劳动局有关部门没有受理,后来她又多次口头要求,均无任何结果。

  当记者就此事采访仁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该局劳动仲裁部门的梁主任和邓局长却表示,几年前的事他们不清楚。

  参照老办法还是依照新条例?

  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刘国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无论如何,应给俞光强一个说法。

  刘律师告诉记者,俞光强现在的问题,不是劳动争议问题,而是工伤认定问题,是行政机关对俞光强的工伤认定申请迟迟不作决定而引发的问题。对俞光强的受伤,单位认定为非工伤,俞光强不服申请仲裁,仲裁维持单位决定,俞光强仍不服又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仲裁决定,这意味着,单位的认定和仲裁的决定是无效的,不具约束力的,俞光强是否工伤仍存在一个认定问题。

  刘国斌还说,按照当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是要具备“必经路线”和“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但俞光强的伤害是在厂区内,也就是工作场所内遭受的,应否参照针对道路交通而言的“交通事故”,值得探讨。另外,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本身就应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认定俞光强负主要责任,令人费解。按照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就可认定为工伤,因此,俞光强的伤害可以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记者发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俞光强虽然是1998年受的伤,但却可按新条例来认定,这对他显然是有利的。

  链接

  新旧条例相关规定对比

  由劳动部制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由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图:

  俞光强和他的妻子罗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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