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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又盯上了淮河水利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12 东方早报

  早报讯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昨日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近日,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根据该《意见》,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每年38.2万吨和2.66万吨。

  针对此事,刘鸿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章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刘鸿志指出,“九五”、“十五”期间,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和沿淮四省政府共同制定并实施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以下简称《“九五”计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均经国务院批复,其中对排污总量有明确的要求。

  刘鸿志说,总量控制作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就得到了确立。淮河水利委员会仓促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怎能妄称“第一个”?

  《华夏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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