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济适用房定价须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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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23 东方早报 | ||||||||
日前,浙江省政府召开的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该省计划在今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市、县(区)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同时此次会议原则通过了《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的一个亮点是:浙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向社会公示。
这是继1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后,该省又一部关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地方行政法规。如进展顺利,《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该《办法》规定,申购经济房的主要条件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也可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该法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同时,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对于那些已经达到规定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县级以上政府将其回购,向已经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办法》还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对它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达到一定年限后,才可以按照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