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赁管理立法推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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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24 东方早报 | ||||||||
早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政府去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246条市民意见中大多数持反对态度,该规章推迟出台,从而列入到今年立法调研项目。这意味着,一部本可以在2004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暂时搁浅,等待调研结论。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称,该规章最早要到2006年才能启动立法。
昨日,负责起草该规章的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张岩称,这在该市立法史上还是首次。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宣传处处长李忠普介绍,从2004年3月1日开始,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在随后收到的总共246条意见中,除部分对该草案表示支持外,绝大部分市民持反对态度。 “反对意见主要是针对草案规定的登记备案、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房租确定方式中的指导租金,以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过多、拖欠房租的处理方法等。”李忠普表示,这么多意见中大多都有道理,反映出市民对政府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记者注意到,众多市民都质疑该草案的规定是否越权。如对草案中出租房屋者要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有人提出,“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出租房屋是《民法通则》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法规无权要求备案。” 同时,市民对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也争议较大。对于草案中要求出租人、被委托人应当承担治安责任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未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被处罚的规定,公众反应强烈。署名yuyang的网民提出,“维护社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应转嫁给本应受保护的百姓。”此外,市民对房租确定的意见较大。如署名于女士的网民认为,“‘房屋租金’由双方自行商定,它受‘民法’和‘合同法’保护和调整,房管部门根据什么法律要求当事人参照它的指导租金?”张岩称,有关部门制定该办法本想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以平抑房价。二是通过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解决出租房的治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 ||||||||